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对企业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方面的工作指南》的通知
日期:2020-02-23 浏览 476

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

对企业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方面的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直有关单位:

为指导企业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工作,及时回应企业和职工关切,维护全州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临州人社明电〔2020〕1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对企业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的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便于做好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工作。

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4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对企业

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方面的工作指南

一、关于劳动用工

   (一)隔离期间劳动关系处理问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防疫措施结束。

(二)隔离期间劳务派遣退工问题

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三)符合条件复工问题

不受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企业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保障国计民生,在提供了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要求不受疫情隔离限制或其他紧急防疫措施限制的职工返回企业复工,职工应当按企业要求复工。对担心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愿复工的职工,建议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及时主动向职工宣传解释企业复工对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保障国计民生的重要意义、企业已经采取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耐心劝导职工,让职工消除顾虑按期返岗复工。

(四)灵活工作或休息休假问题

除治疗期间的确诊病人、医学观察的疑似病人、居家或集中隔离的密切接触者外,对在国务院规定的春节假期(包括延长假期)之后因受疫情防控措施限制或延迟复工时间限制不能返回企业上班的职工,企业应当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节假日除外)。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企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职工工作岗位特点,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职工在家远程办公,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五)协调沟通问题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主动与职工联系,及时掌握职工被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实施隔离措施的情况,关心关爱职工,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安排职工复工或休息休假,依法依规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拟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应尽量事先与当地人社部门沟通,避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发生。

二、关于工资支付

(一)隔离期间的工资支付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春节延长假期的工资支付问题

在国务院规定的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在延迟复工期间未工作的工资支付问题

除被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外,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跟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四)在延迟复工期间工作的工资支付问题

对于不受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五)在延迟复工限制期满后仍被限制不能返岗工作的工资支付问题

除被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外,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防疫措施导致职工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限制期满之后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跟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六)企业要求职工延期返岗的工资支付问题

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疫情高发地区职工、非紧迫岗位职工、治愈出院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职工延期返岗的,如职工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

(七)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职工的工资支付问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甘肃省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试行)》第八条之规定,向劳动关系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三、关于企业稳岗补贴

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根据临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临夏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办法〉的通知》(临州人社通〔2019〕172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全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计算公式为:1390元×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人数×6。


原文链接:请点击查询